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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选“择职”规则
根据州《公选实施方案》有关规定要求,为确保公选“择职”工作的顺利组织与实施,特制定“择职”规则如下:
一、“择职”纪律要求
1、考生要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现场“择职”。
2、参加“择职”的考生要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,按程序要求依次进行“择职”。
3、考生进入“择职”现场后,要关闭通讯工具,不得随意走动、喧哗、无理取闹,不准吸烟,不与他人研究“择职”意向,不扰乱工作秩序。
4、“择职”期间,考生如有疑问,要举手示意,由工作人员向“择职”现场负责人转达考生的疑问,但不得提出与“择职”无关的问题。
5、考生“择职”结束后,应回到原位就座。经工作人员许可,方可退场。
6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考生,视情节将按有关纪律和规定予以处理。
二、“择职”面试比例
1、每个公选职位按1:5的比例“择职”确定面试人选,经州公选领导小组确认的特殊职位,最低不少于1:2。
2、对同一职位入围的最后一名人选出现分数相同的,一并列入面试范围。
3、公选职位的“择职”比例达到1:5时,即该职位“择职”结束。
三、“择职”程序安排
1、考生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,将按成绩由高到低顺序依次进行“择职”。
2、“择职”时,工作人员首先要明确宣布按顺序即将“择职”考生的选报类别、民族和笔试成绩。
3、当工作人员点到考生“择职”序号时,考生要举手应答,并按工作人员的要求和安排进行“择职”。
4、按要求上台“择职”的考生,首先要到“核验处”填写《考生“择职”确认登记表》,对相关内容进行核验,并由“核验处”负责人在《考生“择职”确认登记表》上履行核验签字手续。
5、考生要依据划分的类别和民族进行“择职”,并只能择定一个职位。“择职”的范围不得超过本人填报的《公选“择职”资格复审情况表》中所列出的已经确认的符合自身条件的职位范围。
6、当工作人员请考生要明确选定职位时,考生应当即在“择职”席上清晰的表述所选择的职位。
7、根据考生当场所择定的职位,由“确认处”工作人员进行核准确认。
8、经“确认处”工作人员对考生所择定的职位进行确认后,要由“择职”考生、纪检监督员、司法公证员、“确认处”负责人在《考生“择职”确认登记表》上一并履行确认签字手续,签字后不得更改。
9、对每名考生所择定的职位,履行程序后,工作人员将及时通过台前的电子投影幕予以公布,以便其他考生随时了解每个职位的“择职”动态。
10、对确认进入面试范围的考生,由州公选办负责人当场签发《面试资格证》,考生凭《面试资格证》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。
四、相关问题处理
1、州内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要求到现场参加“择职”。对有极特殊情况,本人确实不能到现场“择职”的,考生所在单位必须于6月6日前书面向州公选办请示(6月6日以后,不再受理此类请示),经州公选办核实并研究同意后,考生可委托代理人进行“择职”。
2、州内考生经批准委托代理人“择职”的,代理人应提前半小时到达“择职”现场,并出示考生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,履行纪检、公证确认签字手续。
3、州外考生有极特殊情况,本人确实不能到现场“择职”的,考生所在单位必须于6月6日前书面向州公选办请示(6月6日以后,不再受理此类请示),经州公选办核实并研究同意后,考生可委托代理人进行“择职”。没有代理人的,可通过电话方式进行“择职”。
4、州外考生经批准委托代理人“择职”的,代理人应提前半小时到达“择职”现场,并出示考生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,履行纪检、公证确认签字手续。没有代理人的,要提前半小时与州公选办电话联系,并经公证员电话确认后,履行相关确认签字手续。
5、考生经州公选办批准不能现场“择职”,又无代理人,或有代理人未到场,或代理人到场又不能出示委托书的,或州外考生当场电话联系不上的,即视为该考生自动放弃“择职”资格。
6、当工作人员按分数排位顺序宣布该考生“择职”时,考生不在现场的,按本款第5条规定处理,工作人员将按次序直接安排下一位考生进行“择职”,以确保“择职”工作的正常进行。
7、对迟到的考生(或代理人),已错过“择职”位次的,将按即到时间的动态顺序安排“择职”。
8、对州外电话“择职”的考生,在“择职”中已取得面试资格的,应在“择职”后的2日内从“延边党建”网站的“公选之窗”专栏下载《考生“择职”确认登记表》,并填写后传真到州公选办备案。
9、对所有职位“择职”确定的面试人选,州公选办将在第一时间通过相关媒体公开发布。
五、公证监督措施
1、纪检监督和司法公证人员将依据州公选办制定的监督、公证《守则》等相关规定,履行监督职责和公证义务。
2、纪检监督人员将按《监督守则》对“择职”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,同时对“择职”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,按程序要求及时提出处理建议,纪检监督人员按州公选办的意见予以处理。
3、司法公证人员将按《公证守则》对“择职”工作全过程的最终结果进行现场公证,同时对“择职”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或不公正等相关问题,按程序要求履行相关义务。
州公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2008年6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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